某科技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悄悄注册了一家与公司主营业务高度重叠的新公司,把原公司的客户、渠道、资源一点点"搬运"过去。
他以为做得天衣无缝。
直到原公司股东发现异常,一纸诉状递上法院——不仅要求他返还全部违规所得,还追究了连带赔偿责任。
这,就是违反忠实义务的代价。
很多人以为,董事只要"不贪污、不犯罪"就够了。
但公司法的要求远不止于此。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80条明确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这句话有两个关键词:
新《公司法》还做了一个重要的结构升级——将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分为"绝对禁止"和"相对禁止"两类。前者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碰的死线,后者则可以通过合规的内部审批程序来豁免。
第一条:挪用公司资金
未经法定程序,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这是最常见的违规行为之一。
第二条:侵占公司财产
将公司的钱、物、资源据为己有,性质等同于侵吞。
第三条:泄露公司秘密
擅自披露公司商业秘密、核心数据或其他保密信息,无论是否获利,均构成违规。
第四条:违规自我交易
未经批准,以公司名义与自己或自己控制的主体进行交易。
第五条:关联交易(第182条)
董监高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必须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报告、未批准就擅自操作,即构成违规。
第六条:竞业禁止 + 夺取公司机会(第183、184条)
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将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据为己有。
案情:
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暗中控制一家与公司主营业务高度重叠的竞争企业,利用原公司的客户资源和商业渠道为其揽业务。公司发现后提起诉讼,主张行使归入权。
结果:
法院认定,该董事未经股东会批准,自营与公司同类业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依据《公司法》第186条,其通过违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归公司所有,法院支持了公司的归入权主张。
关键点:
归入权的行使,不需要公司证明自己实际亏了多少钱——只要董监高存在违规获益,公司就可以直接主张将该收益收归己有。这是公司对抗董监高"监守自盗"最锋利的法律武器。
案情:
某公司财务副总监周某,与两名董事相互配合,在未经股东会批准的情况下,安排公司与周某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签订多份采购合同,合同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导致公司多支付货款数百万元。
结果:
法院认定三人共同参与违规关联交易,违反忠实义务,对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键点:
关联交易本身并不违法,程序合规才是核心。新《公司法》第182条要求,董监高与公司的交易必须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章程规定经审批。跳过这一步,就是违规。
案情:
某贸易公司董事王某,在公司积极洽谈一笔大额代理业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了客户详细需求,随即以个人名义注册新公司,绕开原公司直接与客户签约,独吞了这笔本应属于原公司的商业机会。
结果:
法院认定,涉案商业机会系王某通过职务便利获取,在性质上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王某未经公司批准将其转为个人利益,构成对忠实义务的违反,判令赔偿公司相应损失。
关键点:
判断是否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法院通常考量三个维度:该机会是否在公司业务范围内、是否通过职务获取、公司是否有能力和意愿把握。三项均符合,董事就不能私自截留。
根据新《公司法》第186条:
两者可以同时适用,形成双重追责。
这是2024年最值得关注的立法变化。
《刑法修正案(十二)》与新《公司法》同步落地,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罪名的适用主体,从原来仅限国有企业扩展至民营企业的董监高。
换句话说:过去民营企业的董事"监守自盗",顶多赔钱了事;现在,情节严重的,可能直接坐牢。
新《公司法》还将义务主体延伸至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如果他们指使董监高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同样须承担连带责任。
"让别人出面,自己躲在幕后"这条路,被彻底堵死了。
① 建立利益冲突清单
每次参与重大决策前,主动排查是否存在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的潜在冲突,发现冲突立即披露并回避表决。
② 关联交易必须留痕
凡涉及关联方的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按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并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
③ 竞业行为须书面授权
任职期间若有意从事与公司同类业务,必须事先取得股东会的书面批准,口头同意不算数。
④ 商业机会先"过公司一关"
通过职务获取的任何商业机会,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公司,由公司决定是否把握,不得私自截留。
⑤ 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文件
公司层面应在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关联交易审批流程、竞业禁止范围及商业机会认定标准,为董监高合规履职提供制度保障。
忠实义务,说到底是一句朴素的话:你手里握着公司的权力,就不能拿这个权力给自己捞好处。
新《公司法》与《刑法修正案(十二)》的联动,标志着对董监高的规制已进入"民刑并举"的新阶段。
权力越大,责任越重。
这不是警告,这是规则。
作者简介:
杨必周律师,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公司法律业务多年,在公司商事纠纷处理、常年法律顾问、IPO、并购重组、融资融券、股权激励等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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