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康美药业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损失合计约24.59亿元。
这个数字本身已足够震撼。但真正让全国董事圈"地震"的,是判决的另一部分——5名独立董事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金额从1.23亿元到3.69亿元不等。其中多人是高校教授、行业专家,并非财务造假的直接参与者,却因未能勤勉履职,付出了沉重的个人代价。
这一判决,直接引爆了中国资本市场对董事责任保险(D&O Insurance,即"董监高责任险") 的关注热潮。
很多人有一个误区:公司出了问题,是公司的事,和我个人资产无关。
这个认知,在新《公司法》时代已经彻底过时。
第180条明确规定,董事对公司同时负有:
新法的核心突破在于:将"勤勉义务"的标准具体化、可诉化。过去"尽职"与否较难界定,如今法院可以依据"合理注意"标准,判断董事是否存在过失。
此外,新《公司法》还新增了董事对第三人(包括债权人、投资者)的赔偿责任条款,意味着董事的责任边界已从公司内部,延伸至公司外部的利益相关方。
董事责任保险(Directors &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是以公司董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不当行为(包括疏忽、遗漏、误导、过失、不当陈述、违反授权等)遭受第三方索赔所导致的损失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产品。
A条款(Side A)——个人保障
当公司无力或不愿为董事提供补偿时,由保险公司直接向被保险个人赔付其抗辩费用及赔偿损失。这是对个人资产最直接的保护。
B条款(Side B)——公司补偿
公司已向董事提供补偿后,保险公司向公司进行追偿性赔付,减轻公司财务负担。
C条款(Side C)——公司证券索赔
专门针对上市公司因证券相关索赔(如虚假陈述诉讼)所遭受的损失。
这是实务中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必须重点关注:
关键原则:D&O保险保护的是"善意履职但出现过失"的董事,而非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免责金牌"。
如前所述,康美药业案中5名独立董事被判连带赔偿,金额最高达3.69亿元。
事后调查显示,部分独董此前已投保了董责险,保险公司介入处理了相关理赔事宜。但由于保险限额、免赔条款等因素,保险赔付并不能完全覆盖全部损失。
这一案例的警示意义:
2020年,瑞幸咖啡自曝虚构交易约22亿元人民币,股价暴跌,随即面临美国集体诉讼及监管调查。
由于瑞幸在美上市,其董事已购买了境外D&O保险,保险公司在事发后收到了理赔申请。但核心争议在于:部分董事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欺诈"——若被认定为故意,则不在承保范围之内。
这一案例的实务启示:
① 如实告知义务至关重要
投保人在投保时,须如实披露公司经营状况、已知诉讼风险、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隐瞒或虚假告知,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行使解除合同权,届时保障形同虚设。
② 保额设置需结合实际风险
康美药业案的赔偿金额高达数亿元,若保额仅设置在数百万元,实际保障效果极为有限。建议结合公司规模、业务风险、潜在诉讼金额综合评估。
③ 关注"索赔发生制"与"事故发生制"的差异
D&O保险通常采用"索赔发生制"(Claims-Made),即保险责任以索赔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触发条件,而非以行为发生时间为准。这意味着:
④ 董事个人也可作为投保人
除公司为董事集体投保外,个人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也可自行投保,以Side A条款为核心,构建独立的个人保障层。
董事责任保险的兴起,折射出中国公司治理的深层变革:
从"责任虚化"到"责任落地"。 过去,董事责任更多停留在公司法文本层面,司法实践中鲜有个人被追责的案例。康美药业案之后,这一局面已根本性改变。
从"公司本位"到"多方保护"。 新《公司法》将董事责任延伸至债权人、投资者等第三方,意味着董事面临的潜在索赔主体大幅扩展,风险敞口显著增加。
从"事后救济"到"事前管理"。 D&O保险的价值,不仅在于事后理赔,更在于保险公司通常会提供风险评估、合规建议等前置服务,倒逼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
新《公司法》时代,"董事"二字背后承载的,不再只是荣誉与权力,更是实实在在的法律责任与个人风险。
康美药业案的5位独立董事,用切身经历告诉我们:善意不等于免责,勤勉才是保障。 而在勤勉履职的基础上,为自己构建一道制度性的风险防线,正是董事责任保险存在的意义。
对于公司而言,为董事投保D&O险,既是对董事的保护,也是公司治理成熟度的体现;对于董事个人而言,了解并善用这一工具,是在高风险时代保护自身的必要功课。新《公司法》第193条已为这一制度安排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背书,剩下的,是每一位董事的主动选择。
作者简介:
杨必周律师,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公司法律业务多年,在公司商事纠纷处理、常年法律顾问、IPO、并购重组、融资融券、股权激励等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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